有机废气处理

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)的英文缩写。世界卫生组织(WHO,1989)对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TVOC)的定义为,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~260℃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。而普遍的共识认为VOC是指那些沸点等于或低于250℃的化学物质。所以沸点超过250℃的那些物质不归入VOC的范畴,往往被称为增塑剂。
根据WHO定义,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C)是指在常压下,沸点50℃-260℃的各种有机化合物。VOC按其化学结构,可以进一步分为:烷类、芳烃类、酯类、醛类和其他等。目前已鉴定出的有300多种。常见的有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苯乙烯、三氯乙烯、三氯乙烷、二异氰酸酯、二异氰甲苯酯等。甲醛也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,但甲醛易溶于水,与其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所不同,室内来源_,释放浓度也高。因此,常把甲醛与其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分别阐述。
   除甲醛以外,绝大多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一般都不溶于水而易溶于有机溶剂。在室内它们各自的浓度往往不是很高,但是若干个VOC共同存在于室内空气中时,其联合作用是不可忽视的。由于它们种类多,单个组分的浓度低,常用于TVOC表示室内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量的。TVOC是衡量建筑物内装饰装修和家具等室内用品。对室内空气质量影响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。
VOCs的治理与综合利用:
   (1)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,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。
   (2)对于含高浓度VOCs的废气,宜优先采用冷凝/膜/吸附耦合工艺进行回收利用,并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。
   (3)对于含中等浓度VOCs的废气,可采用冷凝/膜/吸附耦合工艺回收有机溶剂,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。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,应进行余热回收利用。
   (4)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,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、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;不宜回收时,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、生物技术、吸收技术、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。
    (5)含有有机卤素成分VOCs的废气,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。
    (6)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术、等离子体技术、吸附技术、吸收技术、紫外光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。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外,还应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,避免产生扰民问题。
  (7)在餐饮服务业推广使用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油烟抽排装置,并根据规模、场地和气候条件等采用油烟与VOCs净化装置净化后达标排放。
  (8)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,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、氮、氯等无机废气,以及吸附、吸收、冷凝、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,应处理后达标排放。
   (9)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、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,应按照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。
 RTO工艺流程图:


有机废气

分子筛吸收法工艺流程图:

有机废气

  RCO催化燃烧工艺流程图:


有机废气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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